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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方向 == == 研究问题 ==
=== 共享信息的特点——公共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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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从社会交换与社会网络的观点来分析,信息分享与交换行为所形成的网络次文化。报告将关注于三个层面:[[BR]]
(1) 互联网中虚拟环境中信息共享与交换的意义;[[BR]]
(2) 虚拟环境中信息参与者的交换动机;[[BR]]
(3) 此种信息交换网络赖以维系的因素。
虚拟的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都具有公有财产的特制,它本身具有共享及无法排他两种特质。因此,从公有财产的观点视之,基于信息共享精神所架构而成的因特网,在信息的生产成本、生产方式以及利益上有以下三种特性。

1. 低廉的生产成本:

虚拟的社会群体具有大幅降低社群内部协调成本或外部的交易成本、有效聚合会员间的信息、分享与沟通会员间的互动,进而产生递增性报酬的现象等特征。因此,虚拟社群中参与者的信息获得与交换,可以充分降低信息搜寻的成本与交易成本。

2. 共同合作的生产方式:

公有财产的提供通常是由大众共同生产的,而互联网中去除时空障碍的特色更是将来自四面八方的无数个生产单位浓缩成一个共同创造信息的生命共同体。LINUX的程序开发模式明显优于限制软件版权的开发模式,他是一个共同创造信息的小社会缩影。这种生产方式,让每个人都可以生产他们自己拥有的公有财产,也减少了贡献及协调的成本,增加了贡献的价值(因为有潜在的众多网民)使得个人更能够藉由提供信息获得利益。

3. 共享的公共利益:

网络上信息分享实际上亦存在着无法独占的公共财意义,信息的使用难以各种方法阻绝其它人拥有。因此,信息的拥有权即关乎智慧财产权的问题,信息一旦生产,拥有者虽设法以各种加密技术及社会规范约束信息的拥有权,但是,一旦被破解被复制,信息的利益将由无数网民所共享。
就好像有人曾经这样说过“如果我有一个创意点子,被你偷去,现在有两个人拥有这个点子,这点子遂更有价值。你偷了他,使他更增加价值”。这是互联网和软件业中对于自由软件观点的有力印证。

因此,互联网上的信息具有分享的特质,同时,当信息经过位传递的过程也是人际沟通的中介,他消除网络上彼此的孤独与对立关系,将彼此连接起来。当我们在共享信息时,意谓着信息既在你那里也在我这里,你我只是虚拟的拥有信息,我们谁都无法占有。可是,在互动论坛中,互助与信息分享的行为,在施与受间却建立了一种社会交换关系。

=== 共享信息交换的动机 ===
社会心理学中将助人行为区分为利他行为及利社会行为,所谓利他行为是指毫无回收报酬的期待下,表现出志愿去帮助他人的一种行为;而利社会行为的范围较广泛,它包括任何自发性的帮助他人或有意图地帮助他人的行为,而无须去考虑帮助者的动机。

可以看出,利社会行为是一种利人也利己的行动,具有广泛的定义;而利他行为则是不求回馈的助人行为。网络中的利他主义其实出自于助人者为了得到报酬,像是内心的温暖、他人的赞美、较高的自尊或是从看到别人痛苦的不安感中解脱出来之类的心理动机,这种有目的性的利他主义应包含于广泛定义的利社会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互联网信息交换行为是一种利社会行为。

网络社会里的助人或分享等利社会行为来自于五种社会心理动机:

1. 自我要求

网络助人者对“自我要求”有着严格标准,他希望藉由助人行为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借着帮助他人,能够增加自负、获得他人的尊重以及达到较高的身份地位。

2. 塑造良好的名声

“良好的名声”也是鼓励个人贡献于虚拟群体的动机之一。除了建立友谊的连带关系之外,更可以确立个人在群体中超过别人的优秀地位。信息的共享与交换,同样可以塑造出等同于现实世界的身份认同,某个虚拟社群案例中,有位男孩急需一笔钱上大学,他在他所加入的虚拟社群中发出求救讯息,吐露他的困境,结果,虚拟社群中的成员发动集资,帮助男孩顺利入学就读。由于他在社群中的积极表现,参与讨论时发表的文章,让网友们觉得他是位潜力无穷的小孩,若不上大学继续深造实在太可惜;也因为在社群中其所呈现的可爱形象惹人怜爱,于是网友们群起帮忙,让他能够进入大学就读。这一切都归功于男孩塑造了成功的在线身份,让网友对其在线身份产生情感,因此,他在虚拟世界累积的经验与形象,被转换成了实体世界的回报。

3. 期望互惠的心理

个人之所以愿意免费提供有价信息给群体,是预期未来可能会被回报以有利的帮忙与信息,这是一种“期望互惠”的心理。个人在社群中经常性的提供建议与信息,累积了良好的形象,某天需要在线求助时,将会更容易获得帮助。

4. 满足群体中的个人需求

信息贡献者其第二个动机可能是为了满足群体中每个人的“需求” ,在网络公共领域的讨论与沟通情境下,由于个人或群体对某种计算机软件工具的需求,社区中的计算机专家互相集思广益的结果,是共同开发程序,一起创造一套符合个人及社群需求的软件。事实证明了,在网络共享信息的世界里,对群体有利的事,也会恩泽于每个人,同时满足个人及团体的需求。

5. 团体归属感的渴望

最后一个可能的动机为个人“渴望归属”于某个团体的心理需求 。社群可以给人一种归属或附属的感觉,并且可以分享共同的事物。当参与者感觉或意识到自己是属于社群的一份子时,就开始对这个社群有了责任。在虚拟社群里,也许完全的利他主义是稀少的,但是成员间的奉献所考虑的不但是为了个人也为了整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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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实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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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网络信息种类中,音乐成为一种典型的具备共享和交换特点的信息种类。参与音乐信息网络行为的族群大多采取资源解放态度去实践资源共享的乌托邦式思想,一些业余创作者也积极的去释放其资源,努力让音乐成为一种共享信息财富。
他们依靠现实和虚拟环境中的利社会行为者的维系。基于自我要求、在线地位、互惠关系、寻找同好、群体需求或归属感等可能动机,自愿的为音乐网站或论坛做出奉献,交换可能的尊敬、名声、友谊、需求上的满足或内心的温暖等精神报酬。
此族群中一些“专家”之间的信息交流,形成小型的支持团体,彼此间直接的信息交流,从网上关系延伸至网下关系,形成真实的人际网络,使族群维系更加牢固。
综合以上特点,报告将以音乐类网站或论坛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来获得有价值的互联网产品设计模型和组织方式。

=== 信息交换网络赖以维系的形式和因素 ===

从网络的观点来看,若社群参与者有A、B与C三人,A从B中获利,B可能从C中获利,而C最后从A身上获利,这样循环的结果是形成一个网络式的一般化交换的结构这种交换关系是单向且薄弱的,在群体维系上有如一种“弱联系”的研究中指出,网络式的交换关系也可能是双向且稳定的,亦即施与受之间有者强烈的关系,视为一种“强联系”。

因此,网络式的一般化交换关系可分为以下两种,单向而薄弱的的交换关系是一种弱联系,双向而稳定的交换关系是一种强联系,而本研究所关注的焦点在于透过弱联系或强联系所连结而成的虚拟社会网络,在面临社会困境时,维系群体合作的因素为何?

1. 信息分享的社群关系:弱联系

有关虚拟社群的研究中发现,网络中的弱联系提供了人们大量而丰富的信息,在现实社会情境中,人们在人少的情况上会比较愿意帮助陌生人,而人多会让人有安全感,但需要帮忙时,反而比较不会有人伸出援手。人数效应在网络上的影响却很不一样,在不同的沟通情境下有其复杂的运作方式。在聊天室中,因为缺乏身份地位及情境线索,鼓励人们采取弱联系的接触,乐于回应文章;在新闻群组与讨论区论坛的异步沟通环境下,在场人数容易判断错误,使用者印象中的在线人数,比较会受到张贴文章的影响,而不受实际阅读人数影响;至于一般网页,除非设置有同时上线人数的功能,否则在网页上寻求协助,就好像在高速公路上架设看板或报纸上刊登广告,你很难去预测有多少人看到你的请求。

人数效应虽然在网络上的运作相当复杂,“在线人数”难以捉摸,但对于信息的有效提供与问题的解决,有着正面的效应。在组织愈庞大的社群,人们会更愿意奉献一己之力,以证明其对群体的影响力,并且支持他专业能力的自我形象。同时,在大型的虚拟组织之中,人们也比较能够遇到更多来自世界各地不同社会特征的陌生人,给予各种不同的建议。

2. 互助支持团体:强联系

网络式的交换关系也可能是双向且稳定的,亦即施与受之间有者强烈的关系,可视为一种“强联系”。因此,虚拟社群中的成员基于相似的兴趣、理念及生活经验等同构型,建立起互相倾诉与扶持的支持团体,而形成一个互助的网络。

人们比较容易在网络中找到众多的支持网络。网络的匿名性,让社会上一些边缘人群,有更多机会在在线找到有相同类似问题的人,建立关系,而不需面对面。这些边缘人群成员会特别注意、帮助团体中的其它成员。例如:同性恋人群、黑客人群、地下MP3网站等,可能是因为无法对家人或朋友启齿、技术问题或是法律问题难以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但是在网络中,他们可以很快地找到类似问题的人,一起讨论。

互相网中信息共享和交换行为的社会化研究

研究目的

在信息需求空前膨胀的今天,互联网作为新的信息载体,以其自身具有的及时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被最广泛的应用到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中。

在互联网信息中,共享和交换行为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网络信息的特点就是任意一个信息节点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源地,这也就大大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通过信息的共享和交换。同一信息被以指数级增长的速度去复制。这种信息传播的方式适应了高速的生活节奏,也被渴望信息获取的人们完全接纳。

通过互联网去传播信息的人们普遍都采用的是一种网络互助与信息分享行为的,这种行为如同“礼物经济”社会,没有任何预期回报的方向,只有立即的报酬。在本报告中将试图从社会交换的观点,聚焦于互联网中的分享与交换活动,以深入了解具备这些网络行为的人群的行为动机,以及这些人所构成的网络族群内部的社会结构。以此报告为指导,设计满足此类族群的网络产品。

研究方向

报告从社会交换与社会网络的观点来分析,信息分享与交换行为所形成的网络次文化。报告将关注于三个层面:BR (1) 互联网中虚拟环境中信息共享与交换的意义;BR (2) 虚拟环境中信息参与者的交换动机;BR (3) 此种信息交换网络赖以维系的因素。

研究实例

在众多的网络信息种类中,音乐成为一种典型的具备共享和交换特点的信息种类。参与音乐信息网络行为的族群大多采取资源解放态度去实践资源共享的乌托邦式思想,一些业余创作者也积极的去释放其资源,努力让音乐成为一种共享信息财富。

他们依靠现实和虚拟环境中的利社会行为者的维系。基于自我要求、在线地位、互惠关系、寻找同好、群体需求或归属感等可能动机,自愿的为音乐网站或论坛做出奉献,交换可能的尊敬、名声、友谊、需求上的满足或内心的温暖等精神报酬。 此族群中一些“专家”之间的信息交流,形成小型的支持团体,彼此间直接的信息交流,从网上关系延伸至网下关系,形成真实的人际网络,使族群维系更加牢固。

综合以上特点,报告将以音乐类网站或论坛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来获得有价值的互联网产品设计模型和组织方式。

关键词

  • 信息分享、信息交换、互联网社会行为、音乐、虚拟族群

报告内容

研究背景

互联网中经常会有这样一群人,利用空闲时间投注心力于架设网站、维护系统服务器、协助新手与主持论坛,通过网络替寻求帮助的陌生人提供协助与解答。这种助人的行为在论坛等强交互类网站中随处可见,经常是匿名的,去中心化的,而且贡献者很难获得金钱上或物质上的回报,却仍然愿意分享其所有的信息宝藏。

以音乐论坛和网站作为研究对象,可以发现散布或接收数字音乐档案的人,纵使彼此互不相识,也都有重迭的人际脉络,那里充满着自由互助与信息分享的惊喜,即使帮忙的陌生人下次可能不再遇到,却依然能够分享着哪里有好东西的小秘密。分享音乐资源的行为,就像小时候儿童交换科学小飞侠的贴纸簿,把重复的东西送给别人。

在架设有讨论区的音乐网站中,把喜欢的音乐分享给别人,有着多元的形式,可能是数字音乐档案的交换、聆听音乐的心得,甚至是业余电子音乐创作者分享出去的共同创作。这些数字信息的释出,让整体的网站形成一处共同创造与分享资源的共同体。 可以看出,信息提供者的利益回报来自其所参与的团体而非接受者,团体的利益是共享的,而信息生产的来源有赖于信息贡献者的付出。

研究问题

共享信息的特点——公共财产

虚拟的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都具有公有财产的特制,它本身具有共享及无法排他两种特质。因此,从公有财产的观点视之,基于信息共享精神所架构而成的因特网,在信息的生产成本、生产方式以及利益上有以下三种特性。

1. 低廉的生产成本:

虚拟的社会群体具有大幅降低社群内部协调成本或外部的交易成本、有效聚合会员间的信息、分享与沟通会员间的互动,进而产生递增性报酬的现象等特征。因此,虚拟社群中参与者的信息获得与交换,可以充分降低信息搜寻的成本与交易成本。

2. 共同合作的生产方式:

公有财产的提供通常是由大众共同生产的,而互联网中去除时空障碍的特色更是将来自四面八方的无数个生产单位浓缩成一个共同创造信息的生命共同体。LINUX的程序开发模式明显优于限制软件版权的开发模式,他是一个共同创造信息的小社会缩影。这种生产方式,让每个人都可以生产他们自己拥有的公有财产,也减少了贡献及协调的成本,增加了贡献的价值(因为有潜在的众多网民)使得个人更能够藉由提供信息获得利益。

3. 共享的公共利益:

网络上信息分享实际上亦存在着无法独占的公共财意义,信息的使用难以各种方法阻绝其它人拥有。因此,信息的拥有权即关乎智慧财产权的问题,信息一旦生产,拥有者虽设法以各种加密技术及社会规范约束信息的拥有权,但是,一旦被破解被复制,信息的利益将由无数网民所共享。 就好像有人曾经这样说过“如果我有一个创意点子,被你偷去,现在有两个人拥有这个点子,这点子遂更有价值。你偷了他,使他更增加价值”。这是互联网和软件业中对于自由软件观点的有力印证。

因此,互联网上的信息具有分享的特质,同时,当信息经过位传递的过程也是人际沟通的中介,他消除网络上彼此的孤独与对立关系,将彼此连接起来。当我们在共享信息时,意谓着信息既在你那里也在我这里,你我只是虚拟的拥有信息,我们谁都无法占有。可是,在互动论坛中,互助与信息分享的行为,在施与受间却建立了一种社会交换关系。

共享信息交换的动机

社会心理学中将助人行为区分为利他行为及利社会行为,所谓利他行为是指毫无回收报酬的期待下,表现出志愿去帮助他人的一种行为;而利社会行为的范围较广泛,它包括任何自发性的帮助他人或有意图地帮助他人的行为,而无须去考虑帮助者的动机。

可以看出,利社会行为是一种利人也利己的行动,具有广泛的定义;而利他行为则是不求回馈的助人行为。网络中的利他主义其实出自于助人者为了得到报酬,像是内心的温暖、他人的赞美、较高的自尊或是从看到别人痛苦的不安感中解脱出来之类的心理动机,这种有目的性的利他主义应包含于广泛定义的利社会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互联网信息交换行为是一种利社会行为。

网络社会里的助人或分享等利社会行为来自于五种社会心理动机:

1. 自我要求

网络助人者对“自我要求”有着严格标准,他希望藉由助人行为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借着帮助他人,能够增加自负、获得他人的尊重以及达到较高的身份地位。

2. 塑造良好的名声

“良好的名声”也是鼓励个人贡献于虚拟群体的动机之一。除了建立友谊的连带关系之外,更可以确立个人在群体中超过别人的优秀地位。信息的共享与交换,同样可以塑造出等同于现实世界的身份认同,某个虚拟社群案例中,有位男孩急需一笔钱上大学,他在他所加入的虚拟社群中发出求救讯息,吐露他的困境,结果,虚拟社群中的成员发动集资,帮助男孩顺利入学就读。由于他在社群中的积极表现,参与讨论时发表的文章,让网友们觉得他是位潜力无穷的小孩,若不上大学继续深造实在太可惜;也因为在社群中其所呈现的可爱形象惹人怜爱,于是网友们群起帮忙,让他能够进入大学就读。这一切都归功于男孩塑造了成功的在线身份,让网友对其在线身份产生情感,因此,他在虚拟世界累积的经验与形象,被转换成了实体世界的回报。

3. 期望互惠的心理

个人之所以愿意免费提供有价信息给群体,是预期未来可能会被回报以有利的帮忙与信息,这是一种“期望互惠”的心理。个人在社群中经常性的提供建议与信息,累积了良好的形象,某天需要在线求助时,将会更容易获得帮助。

4. 满足群体中的个人需求

信息贡献者其第二个动机可能是为了满足群体中每个人的“需求” ,在网络公共领域的讨论与沟通情境下,由于个人或群体对某种计算机软件工具的需求,社区中的计算机专家互相集思广益的结果,是共同开发程序,一起创造一套符合个人及社群需求的软件。事实证明了,在网络共享信息的世界里,对群体有利的事,也会恩泽于每个人,同时满足个人及团体的需求。

5. 团体归属感的渴望

最后一个可能的动机为个人“渴望归属”于某个团体的心理需求 。社群可以给人一种归属或附属的感觉,并且可以分享共同的事物。当参与者感觉或意识到自己是属于社群的一份子时,就开始对这个社群有了责任。在虚拟社群里,也许完全的利他主义是稀少的,但是成员间的奉献所考虑的不但是为了个人也为了整个群体。

信息交换网络赖以维系的形式和因素

从网络的观点来看,若社群参与者有A、B与C三人,A从B中获利,B可能从C中获利,而C最后从A身上获利,这样循环的结果是形成一个网络式的一般化交换的结构这种交换关系是单向且薄弱的,在群体维系上有如一种“弱联系”的研究中指出,网络式的交换关系也可能是双向且稳定的,亦即施与受之间有者强烈的关系,视为一种“强联系”。

因此,网络式的一般化交换关系可分为以下两种,单向而薄弱的的交换关系是一种弱联系,双向而稳定的交换关系是一种强联系,而本研究所关注的焦点在于透过弱联系或强联系所连结而成的虚拟社会网络,在面临社会困境时,维系群体合作的因素为何?

1. 信息分享的社群关系:弱联系

有关虚拟社群的研究中发现,网络中的弱联系提供了人们大量而丰富的信息,在现实社会情境中,人们在人少的情况上会比较愿意帮助陌生人,而人多会让人有安全感,但需要帮忙时,反而比较不会有人伸出援手。人数效应在网络上的影响却很不一样,在不同的沟通情境下有其复杂的运作方式。在聊天室中,因为缺乏身份地位及情境线索,鼓励人们采取弱联系的接触,乐于回应文章;在新闻群组与讨论区论坛的异步沟通环境下,在场人数容易判断错误,使用者印象中的在线人数,比较会受到张贴文章的影响,而不受实际阅读人数影响;至于一般网页,除非设置有同时上线人数的功能,否则在网页上寻求协助,就好像在高速公路上架设看板或报纸上刊登广告,你很难去预测有多少人看到你的请求。

人数效应虽然在网络上的运作相当复杂,“在线人数”难以捉摸,但对于信息的有效提供与问题的解决,有着正面的效应。在组织愈庞大的社群,人们会更愿意奉献一己之力,以证明其对群体的影响力,并且支持他专业能力的自我形象。同时,在大型的虚拟组织之中,人们也比较能够遇到更多来自世界各地不同社会特征的陌生人,给予各种不同的建议。

2. 互助支持团体:强联系

网络式的交换关系也可能是双向且稳定的,亦即施与受之间有者强烈的关系,可视为一种“强联系”。因此,虚拟社群中的成员基于相似的兴趣、理念及生活经验等同构型,建立起互相倾诉与扶持的支持团体,而形成一个互助的网络。

人们比较容易在网络中找到众多的支持网络。网络的匿名性,让社会上一些边缘人群,有更多机会在在线找到有相同类似问题的人,建立关系,而不需面对面。这些边缘人群成员会特别注意、帮助团体中的其它成员。例如:同性恋人群、黑客人群、地下MP3网站等,可能是因为无法对家人或朋友启齿、技术问题或是法律问题难以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但是在网络中,他们可以很快地找到类似问题的人,一起讨论。

关键词

  • 信息分享、信息交换、互联网社会行为、音乐、虚拟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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